史威登堡神学著作
2731.我从上古之人那里听说,婚姻之爱具有这种性质:一方渴望完全属于另一方,并且这种渴望是相互的;当这爱是相互和互惠的,或说配偶双方都从对方那里表达并接受这爱时,他们就享有天堂的幸福。我还听说,心智的结合具有这种性质:这种相互和互惠性就存在于他们生命的每一个细节中,也就是存在于他们情感的每一个部分和思维的每一个部分中。我被告知,这就是为何主规定,妻子应是属于意愿的对良善的情感,而丈夫应是属于理解力的对真理的思维;还规定,诸如意愿与理解力之间,以及这些的每一个部分与一个拥有真理之良善和良善之真理的人之间的那种婚姻,应来自这种情感和思维。
7838.“一只公的”表这是植根于仁之信的特征。这从“公的”的含义清楚可知,“公的”是指信之真理(参看2046, 4005节),因而是指植根于仁的信;因为信之真理并不是信之真理,除非它与仁之良善共存,尤其是它源于该良善。逾越节的动物之所以必须是公的,是因为逾越节的动物表示那些属于属灵教会之人的纯真。那些属于属灵教会的人除了本身为信之真理的东西外,没有别的良善;因为当这种真理通过仁爱的情感被付诸行动时,它就被称为良善(参看7835节)。这就是为何动物必须是公的或说雄性的。在其它时候,当要代表源于良善的敬拜时,母的或说雌性动物也用于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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